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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有關就學貸款學生,如於當學期承貸銀行撥款前,即向就讀學校完成休學或退學手續時,當學期就學貸款作業原則。

發布單位 學務處      發布人 訓育組幹事
     最後更新時間 2026-07-07 09:13: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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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一、依教育部115年7月2日臺教高通字第1152202034號函辦理。

二、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(以下簡稱就貸辦法)第3條規定略以,申請就學貸款對象為有戶籍登記

之中華民國國民,並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,且具正式學籍者。

三、學生於指定期間內完成對保程序(第1學期: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止、第2學期: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止)且

符合就貸辦法第7條申貸資格者,因故於學期中途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,考量學生當學期開學至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

期間,學生確已實際就學並使用學校教育資源,且貴校尚未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,請貴校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

取費用辦法第8條規定計算學生當學期應繳費用後,得參酌下列方式辦理:

(一)若學生避免增加日後還款負擔,則由學生逕行取消當學期就學貸款,並直接繳納學生原申貸之學雜各費(包含學校已

預墊之書籍費、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)現金予貴校。

(二)若學生有貸款需求,請貴校依據學生當學期原申請貸款金額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,並於當學期末依就貸辦法第10條規定

辦理溢貸檢核作業,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,續由學生依就貸辦法第11條規定依約還款。

四、自即日起,教育部99年11月16日「研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要點修正會議」臨時動議案由三決議停止適用。

五、貴校如仍有本案相關執行疑義,請洽本署梁小姐(電話:04-3706-1122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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