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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院、行政院會銜修正為「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」,曾獲頒勳章、功績、楷模及專業獎章尚未領取獎勵金者,請於本年度申請發給獎勵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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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要點溯及114年1月1日生效,勳章、獎章獎勵金改為獲獎時發給(原為退休或死亡時發給),曾獲頒勳章、功績、楷模及專業獎章尚未領取獎勵金者,請於本年度申請發給獎勵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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