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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辦理114學年度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介聘作業說明及申請表各1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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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「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」第3條規定辦理。

二、國教署所轄之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提供機械科、電子科、數學科教師各1名及國立光復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提供烘焙科、電機科教師各1名,供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介聘使用

三、教師如有意願申請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,由該教師之現職服務學校檢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無誤後,於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影本(為A4格式)核章簽署「與正本相符」及加蓋驗證者職名章,交由申請者於114年1月2日(星期四)前以掛號寄達本署(以郵戳為憑),並電洽本署承辦人確認,逾時不予受理。若因相關資料及證件不齊致權益受損,由申請者自行負責。

四、另為符合學校中長程特色發展及需求,當申請介聘之教師人數超過需求數時,擇優聘任申請教師,由提供缺額學校教評會決議比序標準之順序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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