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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行政院修正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」(113.1.5生效)及「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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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說明
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(以下簡稱公保法)第36條條文,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
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,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,並基於立法院於103年修正公保法
增訂「生育給付」時作成有關「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,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」之
附帶決議,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,支給數額相同,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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